《辦法》明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職責在其政府網站上公開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行政審批信息,以及備案管理、監督檢查、監督抽檢、行政處罰、責令召回及統計調查等結果信息。其中,行政處罰決定公開信息包括,被處罰的自然人姓名,被處罰的企業或其他組織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姓名以及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主要事實等。
要求召回決定作出后24小時內公開責令召回信息,包括生產經營者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聯系方式,產品名稱、注冊證書(批件)號、規格、生產日期或批號,召回原因、起始時間等。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依職責建立監管信息公開清單,并及時公布、更新,接受社會監督。同時,對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予以界定,落實保密審查責任,依法穩步推進監管信息公開工作。
食品藥品監管既是輿情多發地,又是輿論熱議地。食品藥品監管信息專業性強,如何讓人們看得到、聽得懂且愿意看,是監管信息公開工作面臨的重要挑戰。《辦法》闡明了監管信息公開要求,規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對監管信息公開工作負總責,建立健全監管信息公開工作機制,加快信息化建設;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積極聽取社會公眾對監管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和建議,通過第三方評估、公眾滿意度調查等方式,了解監管信息公開工作實效,加強和改進工作,確保執行到位;建立輿情收集和回應機制,通過多種方式對監管信息公開進行政策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注。同時,《辦法》對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決定公開時限作出了更嚴格的規定。
針對監管信息公開工作管理,《辦法》提出建立考核制度、信息更新和糾錯機制及表彰獎勵等要求。依據《辦法》,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建立監管信息公開考核制度,并納入本單位的工作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建立監管信息公開更新、糾錯機制,在接到有證據證明監管信息與事實不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沒有及時更新或者撤除的異議申請時,及時核實處理;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要求,每年3月31日前編制完成監管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布;對在監管信息公開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辦法》要求,對未公開應公開信息、未按時限履行公開義務、未及時更新信息公開清單、未進行信息保密審查等6種違法違規情形,應根據情節和后果,由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行政或刑事責任。
信息來源:上海醫藥商業行業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