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大動作:處方藥不一定需要處方才能銷售!
日期:2018/2/14
2月9日,重慶市藥監局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零售藥店處方藥經營監管的通知》,從通知的標題看,是要加強藥店的處方管理,不過,從通知的整體規定來看,似乎可以理解為,重慶藥監繼續對重點監管的藥品(如特殊用藥、精神類、麻醉類等)從嚴要求外,其他處方藥不一定要獲取處方才能銷售,只需要在藥學人員的指導下登記備案即可銷售購買。
一方面,通知各區縣藥監部門要加強與衛生計生部門的協調,積極支持零售藥店拓寬處方的來源渠道。這是藥監與衛計委協作,幫助實現處方外流的節奏?
另一方面,對傳統的管制藥品和一些特殊藥品處方重新明確從嚴監管:
零售藥店必須在核準的經營范圍內嚴格憑處方銷售以下各類藥品:注射劑、醫療用毒性藥品、二類精神藥品、其他按興奮劑管理的藥品、精神障礙治療藥(抗精神病、抗焦慮、抗躁狂、抗抑郁藥)、抗病毒藥(逆轉錄酶抑制劑和蛋白酶抑制劑)、腫瘤治療藥、未列入非處方藥目錄的抗菌藥、未列入非處方藥目錄的激素、未列入非處方藥目錄的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含麻醉藥品和曲馬多口服復方制劑、復方地芬諾酯片和復方甘草片、以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其他必須憑處方銷售的藥品。
但是,上述藥品種類畢竟占比不大,除這些藥品之外的其它處方藥,《通知》要求:應盡量索取處方,憑處方銷售。顧客不能提供處方的,在保證用藥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藥學技術人員指導下登記銷售。
因此,從這個通知內容來看,一方面是加強一些特殊藥品的監管,緊盯處方不松懈,但對其他大量的處方藥來說,處方要求就沒有那么嚴格,在實操層面,這個口子一旦打開,幾乎可以等同為零售藥店銷售處方藥時將不會主動索取處方,這對藥店來說是一個利好。但是,駐店藥師的作用還是要體現的,這是監管的最后一道防線。
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零售藥店處方藥經營監管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管分局、萬盛經開區食品藥品監管分局,兩江新區市場和質量監管局:
為進一步規范零售藥店處方藥經營行為,防范藥品經營風險,保障公眾用藥安全有效,根據藥品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食藥監局《關于做好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實施工作的通知》(國食藥監安〔2005〕409號)的有關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零售藥店處方藥經營監管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處方藥經營監管工作
(一)零售藥店處方藥經營行為,事關群眾用藥安全,事關社會和諧穩定,事關藥品行業形象。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轉變觀念,清醒認識加強處方藥經營監管的重要性,對處方藥經營管理中存在的風險,要進行充分研判和有力管控。
(二)加強新形勢下的處方藥經營監管,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主動作為。要采取宣傳培訓、約談告誡等方式,將國家總局和市局對處方藥經營管理的有關要求傳達到轄區內每家藥品零售連鎖公司和零售藥店,教育企業按規定銷售處方藥。要加強與衛生計生部門的協調,積極支持零售藥店拓寬處方的來源渠道。要加強藥品分類管理的宣傳引導,積極爭取公眾對處方藥銷售政策的支持、理解和配合。
二、嚴格執行處方藥經營管理規定
(一)零售藥店必須在核準的經營范圍內嚴格憑處方銷售以下各類藥品:注射劑、醫療用毒性藥品、二類精神藥品、其他按興奮劑管理的藥品、精神障礙治療藥(抗精神病、抗焦慮、抗躁狂、抗抑郁藥)、抗病毒藥(逆轉錄酶抑制劑和蛋白酶抑制劑)、腫瘤治療藥、未列入非處方藥目錄的抗菌藥、未列入非處方藥目錄的激素、未列入非處方藥目錄的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含麻醉藥品和曲馬多口服復方制劑、復方地芬諾酯片和復方甘草片、以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其他必須憑處方銷售的藥品。
必須處方銷售的處方藥,經執業藥師或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藥學技術人員)審核后方可調配,處方按照有關規定保存,處方原件確實不能留存的,可以保存復印件。
(二)零售藥店銷售除上述第(一)款以外的其它處方藥時,應盡量索取處方,憑處方銷售。顧客不能提供處方的,在保證用藥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藥學技術人員指導下登記銷售。
登記銷售時,應建立銷售專用臺賬,登記內容包括購買時間、購買者姓名、電話、藥品名稱、生產單位、規格、批號、數量、藥學技術人員簽名等信息。對顧客使用社保卡(或醫保卡)購藥的,可以將相關信息轉為登記信息。同時,鼓勵藥店建立慢性疾病用藥檔案,指導患者合理用藥。
(三)零售藥店銷售處方藥(含必須憑處方銷售的處方藥和登記銷售的處方藥)時,藥學技術人員應在職在崗。藥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應當掛牌告知,并停止銷售處方藥。
三、切實加大處方藥經營監管力度
(一)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健全管理機制,落實監管責任,采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飛行檢查等方式,加大對零售藥店執行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規定的檢查力度。
(二)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發現零售藥店違規銷售處方藥的行為,要依照《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嚴肅查處;對情節嚴重的,應依據《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吊銷企業的《藥品經營許可證》。
(三)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執業藥師“掛證”行為的監督檢查,對查實“掛證”的執業藥師和存在“掛證”行為的藥店,要依法處理,并上報市局向社會公開和錄入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系統,納入“黑名單”管理。
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1月31日
信息來源:醫藥云端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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