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發布CSO證據鏈全面系統要求!7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18/6/30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公告,對證據鏈提出了系統、全面的要求。文件自7月1日開始施行。

證據鏈的總體要求
“管理辦法”對證據鏈提出了“應遵循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的總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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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反映的經濟業務真實,且支出已經實際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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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的形式、來源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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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與其反映的支出相關聯且有證明力。
三個原則是相互關聯、相互作用的按照“管理辦法”對關聯性的要求,關聯的證據必須具有證明力!所以,三個原則要求的不僅僅是一張發票或付款單、收據,而是一整套的證據、是完整證明業務發生的證據鏈!
證據鏈的完整性
“管理辦法”中對證據鏈提出了完整性的要求:第七條 企業應將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包括合同協議、支出依據、付款憑證等留存備查,以證實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
所謂扣除憑證,我們簡單理解就是“發票”,而相關的資料,就是上述“包括合同協議、支出依據、付款憑證”等。
官方解讀中盡管說“相關資料”不屬于“扣除憑證”,但屬于與企業經營活動直接相關且能夠證明稅前扣除憑證真實性的資料,屬于扣除憑證的佐證,企業也應保管備查。
所以,完整的證據鏈必須包括能夠證明業務發生真實性的相關業務資料。
這個要求比之前國稅總局發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已經全文失效)中的還要嚴格。
國稅發[2000]84號文件中對會議費的證據鏈有明確要求:
第五十二條 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差旅費的證明材料應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
會議費證明材料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
上述國稅發[2000]84號文件對會議費證明材料的要求中并沒有提到會議照片,而本次發布的“管理辦法”中沒有就會議費的證明提出詳細的清單,如果稅務局在檢查企業會議相關的證據時,檢查人員提出要照片來證明扣除憑證真實性,也將符合本“管理辦法”的規定。
所以,會議費的證據最好要附上照片等相關而有力的證據。
證據中扣除憑證的分類
在專業的會計術語中,會計證據是一系列憑證的統稱,而稅前扣除憑證及相關資料就是會計專業術語中的“原始憑證”,在國稅總局發布的“管理辦法”中,第八條專門按來源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
內部憑證是指企業自制用于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會計原始憑證。內部憑證的填制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
外部憑證是指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個人取得的用于證明其支出發生的憑證,包括但不限于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
內部控制系統
不要一上來就談內部控制、合規,先對照上述的憑證和要求檢查一下是否理解,如果不能理解。不要輕易做什么合規系統。
廣義的合規系統包括財務和業務兩個部分組成。其中可能業務的部分要了解業務的實際運作,而財務的部分,先問一下什么是憑證,然后你就可以區分誰是冒牌的合規顧問。
能看懂上述圖的,你是專業的財務人員,看不懂的,你可以找我們。
信息來源:醫藥大事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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