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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衛健委發布:綜合醫院醫療設備配置最新標準出爐!

      日期:2018/10/29

      剛剛!國家衛計委發布《關于征求綜合醫院建設標準(修訂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其中發布了醫療設備的配置標準。

      其中明確:

      一般醫療設備的配置,應根據醫院的不同功能、專科特長和所承擔醫療診斷、疾病預防、康復保健工作任務,參照有關基本醫療裝備配置標準的規定執行。

      大型醫用設備的配置,應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配置大型醫用設備要充分兼顧技術的先進性、適宜性和可及性,促進區域衛生資源共享。

      除此之外,新標準還明確,正電子發射型磁共振成像系統等大型醫用設備的房屋建筑面積,可參照下表的面積指標增加相應建筑面積。

      以下是完整版文件。  

      綜合醫院建設標準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建設規模與項目構成 

      第三章 選址與規劃布局 

      第四章 建筑面積指標 

      第五章 建筑與建筑設備 

      第六章 醫療設備 

      第七章 相關指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健康中國建設,規范綜合醫院建設,提高綜合醫院建設項目決策和工程建設管理水平,合理確定建設規模,滿足綜合醫院功能需要,充分發揮投資效益,提高醫療服務能力,制定本建設標準。

      第二條  本建設標準是綜合醫院建設項目科學決策、合理確定建設水平服務的全國統一標準,是編制、評估,以及審批、核準綜合醫院工程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要依據,是審查項目工程設計及監督檢查工程建設全過程的重要尺度。

      第三條  本建設標準適用于綜合醫院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

      第四條綜合醫院的建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經濟建設的法律、法規和衛生健康事業發展政策,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正確處理需要與可能、現狀與發展的關系,做到規模適宜、裝備適度、安全環保、經濟適用。

      第五條  綜合醫院的建設應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原則,在滿足各項功能需要的同時,注重改善患者的就醫環境和醫護人員的工作條件。充分考慮使用人群的生理特點及心理需求,打造適宜空間環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學、環境溫馨,管理智慧。

      第六條  綜合醫院的建設,應符合所在地區城鎮總體規劃、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要求,充分利用現有衛生資源和基礎設施條件,避免重復建設。

      第七條 新建綜合醫院,應結合當地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和實際需求,從項目全生命周期的運行和投資效益出發,切實做好項目論證等前期工作。

      第八條  綜合醫院的建設,應結合醫院事業發展規劃制定總體發展建設規劃,經批準后,根據實際需要和投資可能,一次或分期實施。

      第九條綜合醫院的建設,除執行本建設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和定額、指標的規定。

      第二章    建設規模與項目構成

      第十條 新建綜合醫院的建設規模,應根據當地城市總體規劃、區域衛生規劃、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服務人口數量、經濟發展水平、疾病譜和發病率、衛生資源和醫療保健服務的需求狀況進行綜合平衡后確定。

      第十一條  綜合醫院的建設規模,按病床數量分為200張床以下、200~399床、400~599床、600~899床、900~1199床、1200~1500床及以上6個級別。

      第十二條 綜合醫院的日門(急)診量與編制床位數的比值宜為3:1,也可按本地區相同規模醫院前三年日門(急)診量統計的平均數確定。

      第十三條  綜合醫院建設項目,由場地、房屋建筑、建筑設備和醫療設備組成。場地包括建設用地、道路、綠地、室外活動場地和停車場等。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診、門診、住院、醫技科室、保障系統、行政管理和院內生活用房等。建筑設備包括電梯、物流、暖通空調設備、給排水設備、電氣設備、通訊設備、智能化設備、動力設備、燃氣設備等。

      承擔預防保健、醫學科研和教學任務的綜合醫院,還應包括相應預防保健、科研和教學設施。

      第十四條 正電子發射型磁共振成像系統、直線加速器等大型醫療設備等設施,應按照地區衛生事業發展規劃,根據醫院技術水平和實際需要合理設置,用房面積單獨計算。

      第十五條 綜合醫院配套設施的建設應堅持專業化協作和社會化服務的原則,充分利用城鎮公共設施。

      第三章  選址與規劃布局

      第十六條  綜合醫院的選址應滿足醫院功能與醫療環境的特殊要求,建設基地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地形規整,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較好。

      二、市政基礎設施完善,交通便利,宜臨兩條以上城市道路。

      三、環境安靜,遠離污染源。

      四、應遠離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和儲存區、高壓線路及其設施。

      第十七條 綜合醫院的規劃布局與平面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筑布局科學、功能分區合理。

      二、應急救援路線合理,潔污、醫患、人車等流線組織清晰,避免交叉感染。

      三、應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合理組織院區建筑空間,在滿足使用功能和安全衛生要求的前提下,建筑宜相對集中布置,并適當考慮未來發展。

      四、根據當地氣候條件,合理確定建筑物的朝向,充分利用自然通風與自然采光,病房和醫務人員工作用房宜獲得良好朝向。

      五、污水處理站及垃圾收集暫存用房宜遠離功能用房,并宜布置在院區夏季主導風下風向。

      六、設置傳染病門診的綜合醫院,應合理布置,避免交叉感染。

      七、新建醫院應配套建設患者、醫護人員的康復、活動場地。

      八、新建醫院應配套建設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設施。

      第十八條 綜合醫院的出入口不宜少于二處。

      第十九條  新建綜合醫院建筑密度不宜超過35%,容積率宜為1.0 ~1.5。改建、擴建項目可根據實際情況及當地規劃要求調整,但容積率不宜超過2.5。

      第二十條  綜合醫院綠地率應符合當地規劃的有關規定,新建綜合醫院應有較完整的綠化布置方案,設置相應的室外活動場地,綠地率不宜低于35%;改建、擴建綜合醫院綠地率不宜低于30%。

      第四章建筑面積指標

      第二十一條綜合醫院中急診部、門診部、住院部、醫技科室、保障系統、行政管理和院內生活用房等七項設施的床均建筑面積指標,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綜合醫院建筑面積指標  (m2/床)       

      建設規模

      200張床以下

      200~399床

      400~599床

      600~899床

      900~1199床

      1200~1500床及以上

      建筑面積指標

      110

      110

      115

      114

      113

      112

      第二十二條   綜合醫院各組成部分用房在七項用房建筑面積中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綜合醫院各類用房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

      部門

      各類用房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

      急診部

      3~5

      門診部

      12~15

      住院部

      37~41

      醫技科室

      25~27

      保障系統

      8~12

      行政管理

      3~4

      院內生活

      3~5

      注:各類用房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可根據地區和醫院的實際需要調整。

      第二十三條  正電子發射型磁共振成像系統等大型醫用設備的房屋建筑面積,可參照表3的面積指標增加相應建筑面積。

      表3  綜合醫院單列項目房屋建筑面積指標 (m2)

      項目名稱

      單列項目房屋建筑面積

      正電子發射型磁共振成像系統(PET/MR)

      600

      螺旋斷層放射治療系統

      450

      X線立體定向放射治療系統(Cyberknife)

      450

      直線加速器

      470

      X線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儀(PET/CT,含PET)

      300

      內窺鏡手術器械控制系統(手術機器人)

      150

      X線計算機斷層掃描儀(CT)

      260

      磁共振成像設備(MRI)

      310

      伽瑪射線立體定向放射治療系統

      240

      注:1.本表所列大型設備機房均為單臺面積指標(含輔助用房面積)。

      2.本表未包括的大型醫療設備,按實際需要確定面積。

      第二十四條 綜合醫院內預防保健用房應按編制內每位預防保健工作人員35m2的標準增加預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積。

      第二十五條  承擔醫學科研任務的綜合醫院,應以副高及以上專業技術人員總數的70%為基數,按每人50m2的標準增加科研用房;開展動物實驗研究的綜合醫院,應根據需要按有關規定配套建設適度規模的動物實驗室。

      開展國家級重點科研任務的綜合醫院,按照國家級重點實驗室每個3000m2增加相應的實驗用房;承擔國家、國際重大研究項目的綜合醫院,應根據實際業務需求單獨報批。

      第二十六條 承擔教學和實習任務的綜合醫院教學用房配置,應符合表4的規定。

      表4   綜合醫院教學用房建筑面積指標(m2/學生)

      醫院分類

      教學醫院

      實習醫院

      面積指標

      10

      2.5

      注:學生的數量按主管部門核定的臨床教學班或實習的人數確定

      第二十七條  承擔全科醫師規范化培訓或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等的綜合醫院,根據主管部門核定的規范化培訓人數,按照1000平方米/個的標準增加培訓用房面積,按照10平方米/人的標準增加教學用房面積,并按照12平方米/人的標準增加學員宿舍面積。

      第二十八條 綜合醫院圖書館按照編制內職工2m2/人的標準增加建筑面積,室內活動用房按照編制內職工1m2/人的標準增加建筑面積。院內生活保障用房按照0.4 m2/床的標準增加建筑面積。

      第二十九條 綜合醫院停車的數量和停車設施的面積指標,按建設項目所在地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根據建設項目所在地區的實際情況,需要配套建設人防工程、衛生應急儲備設施的,應按有關規范增加相應的建筑面積。

      第五章 建筑與建筑設備

      第三十一條 綜合醫院的建設應貫徹安全、適用、經濟、綠色、美觀的原則,建筑裝修和環境設計充分考慮使用人群的生理和心理特點,構建舒適、怡人的診療環境。建筑標準應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條件合理確定。

      第三十二條 綜合醫院的各類用房及配套設施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0233)中重點設防類(乙類)進行抗震設防,并根據相關國家規范進行抗震設計,合理采用減隔震技術。

      第三十三條  綜合醫院建筑宜以多層、多層及高層組合形式為主。門急診樓、醫技樓、住院樓等主要建筑的結構形式應考慮使用的靈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住院樓不宜設置陽臺;因功能需要而設置陽臺的,應設有相應的防護設施。

      第三十四條  綜合醫院二層醫療用房宜設電梯。三層及三層以上的醫療用房應設電梯。三層以上醫療用房電梯不得少于二臺,其中一臺為無障礙電梯,病房樓應單設污物電梯。

      第三十五條   綜合醫院的建設應符合國家《無障礙設計規范》(GB50763)及當地無障礙設施建設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綜合醫院的建筑物應符合國家及地方建筑節能、綠色建筑的相關標準,符合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的基本原則,并根據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要求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三十七條  候診區等公共空間應充分考慮老弱病殘孕等特殊患者需要,設置無性別衛生間、哺乳室和嬰兒整理臺等。

      第三十八條  門急診、病房、手術室等區域應設置醫患交流室、醫護人員休息區等,注重人文關懷,為醫務人員提供必須保障。

      第三十九條 綜合醫院的室內裝修和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選用堅固、環保、安全的材料,不應使用易產生粉塵、微粒、纖維性物質的材料和有尖銳棱角的家具,室內空氣質量應達到相關標準。

      二、室內頂棚應便于清掃、防積塵,易維修。

      三、內墻墻體不應使用易裂、易燃、易吸潮、易腐蝕、不耐碰撞、不易吊掛的材料;有推床(車)通過的門和墻面,應采取防碰撞措施。

      四、地面應選用防滑、易清洗的材料;檢驗科、血庫、病理科等用房的地面用材還應耐腐蝕,便于清潔消毒;部分醫療設備用房應防塵、防靜電。

      五、化驗臺、操作臺等臺面均應采用易潔凈、耐腐蝕、可沖洗、耐燃燒的面層,相關的洗滌池和排水管應采用耐腐蝕的材料。

      六、廁所衛生潔具、洗滌池應采用耐腐蝕、難玷污、易清潔的建筑配件,洗手池和便器宜采用非手動開關。男女衛生間的便器設置比例應小于或等于1:2。兒科等區域衛生間應設置兒童衛生間或兒童專用潔具等。門診區域應設置醫務人員專用衛生間。

      七、兒童診療區域的門窗、家具和樓地面等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      

      八、檢查、治療用房應滿足使用人群的隱私要求,注意開門方向,宜設閉門器。房間內宜設置隔簾或屏風。

      第四十條 綜合醫院的院區管網,應采用分區專線供應,宜采用綜合管廊形式。主要建筑物內,應設置管道井并根據需要設置設備層。設備層及主要管道溝應考慮設備系統及干管維修和通風,并采取防水措施。

      第四十一條 綜合醫院的供配電系統和設施應安全可靠,應采用雙重電源供電并配備應急電源,保證不間斷供電,應符合《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及有關醫療建筑電氣設計規范要求。

      第四十二條   綜合醫院應配置與其建設規模、醫療業務和醫院管理相適應的智能化、信息化系統,并確保醫院數據和網絡信息安全。

      第四十三條  綜合醫院在室內外應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標識系統。

      第四十四條  綜合醫院綠化植物配置應避免選用種子飛揚、有異味、有毒、有刺及過敏性植物,不應使用帶有尖狀突出物的圍欄。

      第六章  醫療設備

      第四十五條 一般醫療設備的配置,應根據醫院的不同功能、專科特長和所承擔醫療診斷、疾病預防、康復保健工作任務,參照有關基本醫療裝備配置標準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大型醫用設備的配置,應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配置大型醫用設備要充分兼顧技術的先進性、適宜性和可及性,促進區域衛生資源共享。

      第七章  相關指標

      第四十七條  綜合醫院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或投資估算,應按照國家現行有關規定編制。在評估或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業務用房的工程造價,可參照建設地區相同建筑等級標準和結構形式新建普通辦公樓單方造價的1.5-2倍確定。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物,其建筑工程造價可按照實際情況適當提高。

      第四十八條  綜合醫院的人員編制,應按有關編制規定并結合醫院的實際需要確定。

      第四十九條  綜合醫院的經濟評價與后評估,應按國家現行的建設項目經濟評價與后評估的方法與參數的規定執行。

      本建設標準用詞和用語說明

      1、為便于在執行本建設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本建設標準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范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有關規定”或“應按照……執行”。

      來源:國家衛健委、醫療器械經銷商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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